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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文明办发布8月“中国好人榜”

[51] BVerfGE 128, 226 (245, Rn. 50).[52] Dreier, in: Dreier, Art. 19 GG Rn. 73 m.w.N.[53] BVerfG NJW 1990, 1783 = JZ 1990, 335 m. krit. Anm. G. Kühne. – HEW; BVerfGE JZ 2009, 1069 m. Anm. G. Kühne (=BVerfG NVwZ 2009, 1282 –Stromnetzbetreiber), 在该案件中联邦宪法法院延续了前一判决的思路,以类似理由否定了公法股东持股75.2%的涉案公司的基本权利主体资格。

[1] 从宪法学角度看,这两个层次亦对应两项宪法保护的法益。[51] 李奋飞:《作证却免于强制出庭抑或免于强制作证?——刑事诉讼法第188条第1款的法教义学分析》,《中外法学》2015年第2期,第49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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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其已在审前作证,且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法院固然不能强制其出庭,但其审前书面证言也不应再作为定案的根据。[3]进而,龙宗智教授给出了两个解决方案,一为明确规定亲属的免证权,一为在被告要求之下,给其在庭审前的对质询问机会。于此,单纯依靠刑诉法解释已经无法完全解决问题,而须做宪法层次的考虑。宪法学理论在经过艰难探索后,最终明确了个案衡量、实践调和的解决思路。当然,不能因此忽视其作为所有制的内涵。

刑诉法第188条第1款的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显然是一个但书条款、例外条款。但是笔者对此解决方案却有以下几点质疑: (一)对例外条款做扩大解释? 法解释有一个基本规则:对于例外条款、但书条款,应作狭义解释,而且避免类推适用。只有在加强法治国家建设的同时加强法治社会建设,法治国家建设才能获得适宜的环境。

[11]胡锦涛同志曾特别强调提高党的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的重要意义。我们建设法治社会,就是要形成前述三者的一个良性循环的境界。因此,法治社会一旦形成,任何个人、组织,即使是执政党,想改变它,扭转它的方向,都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执政党与法治社会的关系亦然:党领导人民建设了法治社会,法治社会就必然推动党自身进一步法治化。

美国著名法学家伯尔曼指出,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而在多元治理主体中,最重要的主体就是社会公权力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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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个互动的过程、互动的关系。但是,这句话不应理解为所有的纠纷最终都要通过司法来解决。就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而言,维权和解纷往往是相互联系的。要充分有效地发挥软法对于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建设法治社会的作用,我们有必要改进和完善软法,使之进一步正当化、规范化和系统化。

因此,本文研究法治社会建设,不仅要与研究法治国家建设联系起来,而且要与研究法治执政党建设联系起来。但规范社会行为的规范更多地是社会自治规范,如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到的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法治执政党建设之所以是法治社会建设的前提和保障,其主要理由有三:其一,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不同于西方国家的政党,它是整个国家的领导,决定国家和社会治理的目标和方式,建立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就是中国共产党确立的治国理政的目标。只有顺利通过这三道关卡,才能成立一个社团。

一定的经济基础一旦形成,必然推动上层建筑与之适应。至于社会争议纠纷处理机制,即社会解纷机制,对于法治社会的建设同样是不可或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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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治社会建设的任务,《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四个方面的具体任务和实现这些任务的措施:一是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14]参见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第五部分。

如果没有国家的公正司法,社会稳定受到影响,法治社会将难以维继。因此,培植和发展社会组织,培植和发展公民社会是建设法治社会的前提和基础。此外,法治社会的建设还需要加强和完善监督机制和解纷机制的保障。发展社会组织既要解放思想,尽量减少和去除各种不必要的条条框框限制,同时也要走法治化的道路:其一,社会组织依法建立和发展。其二,法治社会需要相对稳固的经济基础和相对稳定的社会秩序支撑,而相对稳固的经济基础和相对稳定的社会秩序有赖法治政府的保障。这样的规定导致先成立的社团具有排他性和垄断性。

如果没有相对于政治国家的社会组织,没有相对于政治国家的公民社会,或者公民社会不发达,社会被国家覆盖或淹没,是谈不上法治社会的。其二,组织成员对组织负责人实施的民主监督。

之后要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筹备申请。三是多个社会共同体共同制定的调整和规范其相互关系、行为的联合公约、协议、规则,如几个村民委员会协商制定的处理其土地、林木、水流等争议的协议、规则,几个大学协商制定的联合自主招生的协议、规则,等等。

在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法治社会建设、大力发展社会组织的背景下,《条例》的很多其他规定对培植、发展社会组织也构成了明显的障碍。正式机制以国家对争议、纠纷的裁判为主体,以国家硬法为解纷依据。

建设法治社会首先要培植社会组织,培植公民社会。社会行为如果不以法律为基本标准、基本准则,人们不依法办事,各行其是,官员和百姓都任意、任性而为,何谈法治社会建设?而要让全社会厉行法治,则必须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如同国家公权力没有监督和制约必然会滥用和腐败一样,社会公权力没有监督和制约同样会滥用和腐败。考查历史,硬法与软法的关系随着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变动曾经历过若干次变迁。

进入 姜明安 的专栏 进入专题: 法治中国 法治社会 法治国家 法治执政党 。反之,法治环境就会越来越差。

社会共同体除了要遵循国家硬法的规范运作外,更多地则要遵循各自共同体内部自然形成和自觉制定的软法运作。成立社会团体本是宪法赋予公民的结社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政府从局部和短期利益的角度对之加以限制是没有道理的。

(一)社会组织建设 社会组织是法治社会建设的基本主体。笔者之所以认为建设法治社会是建设法治国家的条件,理由主要有三:其一,法治国家建设需要法治社会建设的配合、支撑。

尽管国家、政府、执政党对于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具有重要的,甚至决定性的作用,包括决策、支持、保障的作用。[14] 推动全体社会成员树立法治意识对于法治社会建设是一项基础性工程。这样的软法就不再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其二,建设法治社会,涉及国家公权力和政府公权力(如制定规则的权力、社会管理的权力、解纷止争的权力等)适当向社会转移的问题,[10]从而社会组织与国家机关、政府部门之间有大量的各种利益和关系需要协调和平衡。

尽管建设法治社会所需法律,所需良法并非完全由人大立法(硬法)供给,社会自治过程中形成和产生的软法也是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法源,[4]但人大立法(硬法)毕竟是基本法源。当然,硬法和软法虽然呈现出此消彼长的关系,但是,在当下和今后相当长的一段历史时期内,二者间仍应是互相补充的关系,而不是互相替代、互相排斥的关系。

我们前面讨论了法治社会建设与法治国家建设的关系,实际上就已经涉及和包含了法治社会建设与法治政府建设关系的内容。法治社会建设工程则主要包括社会组织建设、社会行为规范建设、社会监督和解纷机制建设等诸项子工程。

村民委员会的职能要受《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范。我们这里使用的社会组织,是广义的非国家、非政府、非营利性、非强制性的组织,包括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公益事业机构、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文化娱乐性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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